宁波和远建设有限公司

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和远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26财保135号******
申请人: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和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劢忠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和远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和远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一七年十二月五无******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