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11财保277号
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73100
元的财产。宁波顺傲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宁波汇乐市
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汇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
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保全被申请人宁波和远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
373100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
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
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2386元,由申请人宁波汇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
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万婷婷
代书记员 郑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