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和远建设有限公司

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和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26民初193号
原告: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68482513K)。住所地: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店前王村老山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和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062946061A)。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8号2幢。
法定代表人:劢忠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和远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保全费770元,共计1420元,由原告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