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深圳市塔辉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道求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执异18号
案外人:**,女,1979年4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塔辉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单玉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执行人:江道求,男,1973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塔辉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道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9年8月12日对本院冻结江道求银行存款115万元,查封江道求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逸树家小区住宅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2017年12月13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甘0502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深圳市塔辉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1﹪计算,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被告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道求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逸树家XXX号房产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查封上述房产以及江道求账户内存款115万元。首先,案外人与江道求为夫妻关系,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逸树家XXX号房屋及江道求账户内存款均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查封错误,请求中止执行。其次,执行中查封上述房屋的情况下又冻结江道求名下存款115万元,属超额查封。第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此判决执行严重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案外人申请中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塔辉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未答辩。
被执行人***未答辩。
被执行人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被执行人江道求未达辩。
本院查明,2017年12月13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甘0502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深圳市塔辉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1﹪计算,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被告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道求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逸树家XXX号房产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5月3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05民终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7月13日深圳市塔辉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均未履行。2018年8月6日本院作出(2018)甘0502执684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查封了江道求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逸树家XXX号房产。经网络查控,2018年9月20日冻结江道求交通银行存款666475.84元;2018年12月10日冻结江道求建设银行存款242752.65元;2018年8月16日冻结江道求中国银行存款118367.96元;2018年8月8日冻结江道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存款6673.08元。上述银行存款均以4142280元为限作额度冻结,实际冻结1034269.53元。2019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江道求于2019年7月30日前偿付300万元;如逾期未付,将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逸树家XXX号房产自愿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二、剩余债务与江道求无关,余款1804280元由***在2019年12月底前一次付清,到期后仍未履行。2019年8月3日双方再次商定,法院扣划被执行人江道求银行存款115万元,不足部分将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逸树家XXX号房产作价185万元转移至申请执行人名下,被执行人江道求履行完毕应承担的300万元的义务。2019年8月6日本院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中,房屋共有人**提出异议,要求中止执行。
另查明,被执行人江道求与案外人**2009年8月24日在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6月3日购买登记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逸树家小区XXX室住宅一套(建筑面积128.43㎡),房屋所有权人为江道求、**共同共有。
本院认为,首先,本院执行案件中的执行依据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具有强制执行力,案外人对执行依据有异议可通过申诉解决,不属于异议范围;其次,案外人认为本院查封涉案房屋及冻结的江道求银行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侵害其权益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除外的规定,案外人现无证据证明该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下,本院查封涉案房屋并冻结江道求银行存款并未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关于案外人认为超标的查封的问题,依据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502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道求应承担的义务为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逸树家16-1-602号房产价值范围内,因为房屋价值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段是一个动态价值,江道求应承担的金钱义务在不同时间并不是一确定的数额,在2019年4月29日双方协商和解中可以反映出双方确认该房屋价值为300万元,要么偿付300万元江道求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要么将该房屋抵偿。但到期后江道求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2019年8月3日双方再次协商扣划江道求存款115万元,并将该房作价185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均反映出双方确认江道求应承担的金钱义务为300万元。故本院在扣划115万元后再查封房屋价值可能高于涉案标的,但在余款未清偿之前,一套房屋作为一个整体,本院仍然查封该房并无不妥。江道求在清偿185万本院可以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如不能清偿,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该房屋,在处置后退还已扣划的115万元。故案外人申请中止执行,解除查封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李中秋
审判员  吴全弟
审判员  陈建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