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正达电力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3财保39号
申请人: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成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梅,系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系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岗,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正达电力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达,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正达电力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11395.27元依法冻结,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正达电力设备成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11395.27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田孜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