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2民初24212号
原告: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环城乡东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 敏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