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康诺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晨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康诺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5219号
申请人:杭州**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247号6楼615室。
法定代表人:卢文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东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杭州**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以自己的信用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肖建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