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23财保3号
申请人:大同市昱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申请人:山西领科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
申请人大同市昱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大同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领科能源有限公司位于××县予以查封,保全数额为7084343.7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保险单提供担保。后大同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我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同市昱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西领科能源有限公司位于××县,保全数额7084343.7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同市昱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媛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