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421执2264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嘉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广云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32558.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执行费6388元。
本院在执行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相应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至此,本院(2021)浙0421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嘉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广云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