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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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24执10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嘉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林埭镇老平廊公路徐家埭段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6761614296。
法定代表人:沈国权
委托代理人:***、朱卓烜(实习),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5幢3409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90150283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嘉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24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嘉海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12344.8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实地及委托的方式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被他案冻结在先,本案对其银行账户采取了轮候冻结措施。另**,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所有的牌号为×××的车辆已由本院他案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截至2022年9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零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嘉海建设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424执10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