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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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民初1803号
原告:嘉兴市嘉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林埭镇老平廊公路徐家埭段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6761614296。
法定代表人:沈国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晶晖广场1-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9563373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嘉海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博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本案按原告嘉兴市嘉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嘉兴市嘉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谈其竞
二○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