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中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济达源贸易有限公司、廊坊市中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758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济达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111号阳光新天地西塔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TQ8YK2D。
法定代表人:刘凯,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廊坊市中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北外环南侧、银河北路东侧(银河北路馨领地小区中房创展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9549631XN。
法定代表人:张建波,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胜利水泥构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厂县夏垫镇北王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662235562U。
法定代表人:葛文举,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三河市俊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区鼎盛商贸街南B楼12单元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7U3UR7G。
法定代表人:唐付,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三河市源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黄土庄镇刘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087286290T。
法定代表人:崔广信,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唐山弘也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孤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601262313R。
法定代表人:赵咣宇,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陵唯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夫子岭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U0HRR7A。
法定代表人:贾伯高,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21)鲁0211民初216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2174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21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申加庆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江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