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中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中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远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辖终6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中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北外环南侧、银河北路东侧(银河北路馨领地小区中房创展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市远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天桥西爱民道北侧转盘北育华北里四排三号。
法定代表人:谢玉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固安县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肽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办公楼B201。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上诉人廊坊市中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远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固安县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22)冀1003民初142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廊坊市中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为固安县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的关联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及华夏公司票据纠纷的管辖法院已经做了明确规定:有关华夏公司的票据纠纷案件由廊坊中院集中审理。廊坊市中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22)冀1003民初1420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廊坊市中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故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该案件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王海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聚强
书 记 员 张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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