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中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固安县国土资源局、廊坊市中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冀1022行审459号
申请执行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11131022000560171J。地址: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廊坊市中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址廊坊市广阳区。
申请执行人固安县。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或复议)又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如下强制执行事项:责令坊市中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退还非法占用的24880.09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4880.0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申请执行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固国土资罚字[2017]第282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涉事案件材料不齐全,故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后申请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又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卷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字[2017]第2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字[2017]第2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字[2017]第28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固安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绍常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