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通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博通广告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2民初1542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辉,浙江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博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天元路3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博通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方 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徐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