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县新锐电脑店与某某、河南润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3民初1231号
原告:新县新锐电脑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新县新集将军路爱心家园门面。
经营者:王晓虎,男,199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男,1964年6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告:河南润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长青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华吉海,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新县新锐电脑店与被告***、河南润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县新锐电脑店与被告***、河南润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县新锐电脑店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新县新锐电脑店负担。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金莹莹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