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润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523民初2983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李天明,河南朝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润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长青路中段西侧金石大厦1015号。
法定代表人:华吉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暨被告:戴吾祥,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4年6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润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戴吾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河南润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暨被告戴吾祥、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我在被告河南润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新县维也纳酒店装修工程中干批墙、油漆工,活干完后,润扬公司一直拖欠我工钱不给,润扬公司负责人许桂东让其工地的项目经理戴吾祥给我出具了一份结算证明单,证明共计下欠我47万元工钱未付。2021年7月6日,我向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反映润扬公司拖欠工资的事情,润扬公司支付大部分工钱后,剩余28600元一直拖着不付。后我一直找润扬公司催要,润扬公司和戴吾祥均称这28600元被另外一个项目经理***领取了,拒绝继续支付我工钱,我与他们多次协商未果,只能诉至法院。
被告河南润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暨被告戴吾祥辩称,原告干活的工钱我们已经给原告结清了,那个28600元是新县维也纳酒店的143间客房门口重新吊顶批墙部分,是原告给被告***干的活,跟我们没有关系。证明单是我向原告出具的,证明那143间客房门口重新吊顶批墙部分是原告给被告***干的活,并不是我们欠原告的工钱。该证明单上“按每间2佰元计算”和签名“***”是原告***自己写的。公司许总和原告定的价格,我和原告一起按200每个房间计算的28600元。
被告***辩称,新县维也纳酒店室内装饰工程由润扬装饰公司总承包,于2019年6月份开始进场施工,本人系润扬公司派驻工地现场管理人员之一,工程项目负责人自2019年6月份至2019年11月份为华吉海,之后至本人离开(2021年春节前)一直是许桂东。2020年春节后许桂东安排原告进场施工,价格也是他们谈的。2020年9月份,因甲方原因需要部分工程返工整修,经许桂东和甲方协商同意,把此部分项目工程承包给本人,原告参与了143个房间的施工,期间我和原告联系,原告表示许桂东答应他直接和其结账,不和我发生任何关系。2021年3月份,我和润扬公司结算时,润扬公司把所有费用一并扣除了。原告和公司的价格商议我不知道。原告从未向我要过钱,原告说是公司让他干的活,他向公司催款。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原告***在被告河南润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扬公司)承包的新县维也纳酒店装修工程中从事粉刷、油漆工作,完工后,2021年6月13日润扬公司工程项目经理戴吾祥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上书:“批墙扬海波总共人工费441400元戴吾祥2021.6.13新县维也纳酒店老韦的143间客房门口重新吊顶批墙部分未计算在内,28600元公司部分+老韦部分470000元油漆工***”。2021年7月12日,润扬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工资支付单据,上书:“批墙总工资肆拾伍万贰仟元整,已付叁拾柒万元整,扣除质保金壹万伍仟元整(质保金由酒店开业日期算一年付清),7月13号许桂东再付肆万元,还下欠贰万柒仟元整,在2021年7月31号前付清,此单作为付款证据,有许总许桂东付清余款。批墙工:***2021.7.12号证明人:戴吾祥”。庭审中原告表示是润扬公司老板许桂东联系其来酒店干活,***当时是项目经理,工程结束时,许桂东说工程款中必须扣除143间房屋的28600元工程款,我一直以为是给公司干活的,根本不知道这28600元的工程是谁承包的。被告润扬公司委托代理人暨被告戴吾祥表示,2019年至2020年底,***是润扬公司维也纳酒店装修工程的项目经理,期间其单独与酒店签订了143间房间的施工承包协议,原告诉求的28600元即143间房屋的工程款和公司无关,应由***支付,另表示证明单是其出具的,公司已支付原告452000元,除去原告费用441400元,还多支付了10600元,余款应由***支付。被告***表示酒店把143间房屋工程承包给我,原告不知道,原告是和公司结算的,原告与公司的价格商议,我不清楚,我和公司结算时,公司已经扣除了相关费用,原告诉求不应由我承担。
上述事实有工程结算证明单、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施工承包协议、工程情况说明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润扬公司雇佣原告从事粉刷、油漆工程,原告依约完工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下欠部分双方发生争议,引起原告诉讼。庭审中被告润扬公司表示下欠工程款系维也纳酒店承包给***,与公司无关。原告表示不知情,一直认为是给公司干活。被告***也认可原告不知情,表示原告一直是与公司结算,***在离开时已和公司结算,公司已扣除了原告的施工费用。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润扬公司雇佣原告施工,原告依约完工,双方施工合同原告义务已完成,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即下欠工程款应由被告润扬公司支付。至于该143间房屋工程由公司前员工***单独从酒店承包,相关工程款应由其与润扬公司结算,润扬公司支付该款项后可与***对其另行协商处理。被告戴吾祥与原告对143间房屋工程进行结算,工程款计算为28600元,戴吾祥作为公司员工,向原告出具证明单据,应属于履行公司职务行为,并不表明戴吾祥个人应承担合同付款义务,但应视为被告润扬公司对该部分工程总价为28600元的认可。2021年7月12日的证明单中显示润扬公司已支付原告452000元,除去润扬公司与原告在2021年6月13日结算的441400元,被告润扬公司陈述另支付的10600元(452000-441400),作为原告重修部分28600元的部分付款,余下由***付款。因***并未付款,故余下工程款18000元(28600-10600),仍应由润扬公司支付。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约定有逾期利息,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经本院无法组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润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8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5元,由被告河南润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殷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