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正合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临沭县正合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9执35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正合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29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xxx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侯天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