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豫1721民初2482号

签发人:

核稿人:

拟稿人:刘金良2017.11.15

原告:于会来,男,195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林,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保林,男,195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代耀轩,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住西平县。
被告:河南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俊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留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于会来与被告臧宝林、代耀轩、河南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医疗费共计13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2日,原告在柏城杨庄小学建筑工地干活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因上述被告系原告雇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臧保林、代耀轩、河南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000元,扣除代耀轩已支付8000元,当庭支付原告22000元,其他别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897.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金良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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