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4民初4091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纬一路与骏马路交叉口西北角城中心花园1号楼1***18层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99165883H。 法定代表人:赵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