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4民初4091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纬一路与骏马路交叉口西北角城中心花园1号楼1***18层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99165883H。
法定代表人:赵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