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4民初2813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身份证号41142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身份证号41142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纬一路与骏马路交叉口西北角城中心花园1号楼1***18层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99165883H。 法定代表人:赵娟。 原告***与被告***、河南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