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昌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悦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青岛海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102民初2135号 原告:漯河悦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西城区阴阳*****路北1组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46HRFM1M。 法定代表人: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社区村委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8648428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 被告:河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路858号教学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674133213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漯河悦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鑫公司)与被告青岛海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中公司)、被告***、被告河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悦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悦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泵车租赁费33894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2年4月4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三被告承建***建璟云府项目,被告于2020年9月份至2021年1月份租赁原告的泵车为工地建设工程浇筑混凝土。浇筑完成后,经双方核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赁费529492.74元。经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被告仍剩余338942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支付剩余欠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海中公司未答辩。 被告***未答辩。 被告**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未租赁原告设备,原告诉状中的租赁事宜我公司不知情也未参与,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租赁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12月29日,悦鑫公司**建璟云府工地提供泵车。2022年3月5日,经工地工作人员核对,认定总计欠款338942元,加盖海中公司漯河市璟云府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2022年4月3日,***出具核对欠款确认单一份,载明:经双方核对,截止2022年1月13日,海中公司漯河璟云府项目总计欠泵车款529492元,已付190550元,下欠悦鑫公司338942元,核对人***,欠款人***。 另查明,发包人漯河世纪天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承包人**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由**公司承包漯河璟云府建设项目施工工程。2020年9月份,**公司与海中公司签订《璟云府项目主体劳务大清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海中公司承包璟云府项目主体劳务大清包施工工程。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出具确认单,对其欠付款项予以认可,并且悦鑫公司当庭认可:***是项目实际施工人、联系租赁事宜、***妻子**支付部分租赁费,故悦鑫公司与***之间存在合法的租赁合同关系,本院予以认定。***拖欠悦鑫公司租赁费338942元未付的事实,有欠款确认单、欠款确认明细单、付款凭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悦鑫公司诉请***支付租赁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悦鑫公司诉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实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计算标准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悦鑫公司诉请海中公司、**公司支付租赁费,但截至2022年1月13日,悦鑫公司与***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明确,***并已签字确认,悦鑫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拖欠租赁费未及时支付,应负酿成本案诉争的全部责任。海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动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悦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33894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租赁费实际付清之日(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38942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漯河悦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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