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康欣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康欣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33692号
原告:北京华康欣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后半壁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华康欣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华康欣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华康欣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