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康欣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华康欣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2民初21365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代星,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康欣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内后半壁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梅,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康欣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代星,被告北京华康欣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玉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梅、刘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养老金损失1370640元(从2018年12月1日至2038年12月1日每月5711元计算20年);2.被告支付原告医疗保险待遇损失1000000元(从2018年12月1日至2038年12月1日每年5万元计算20年);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78年7月通过招工录用的形式入职北京市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从事建筑工作,该公司是被告的前身,原告担任抹灰工,入职多年来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保,原告实际提供劳动至何时记不清,工资发到何时也记不清,但认为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12月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告发现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因此向西城区社保和被告主张补缴社会保险。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曾向被告公司主张补缴社会保险,被告未予以办理。原告现无法领取退休金,基于北京人社局发布的北京市养老保险金的标准每月5711元主张养老金损失,年限是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至原告80岁为止,每年医疗费保险待遇是按照每年需要原告需要自行负担医药费5万元自行估算的。
被告北京华康欣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原告所述的入职情况,原告于1978年7月入职北京市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该公司是被告公司的前身,但原告于1982年至1983年被公安机关判处劳动教养,1983年2月北京市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将原告除名,1983年2月之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也未在被告公司上班。原告在2006年10月成立了北京宾友乐园休闲健身中心,原告多年进行经营活动,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于1978年7月入职北京市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录取审批表》上记载原告毕业学习时间1975年,左上角招工单位处有北京市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盖章。
原告曾以被告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自1987年7月起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在仲裁时达成调解,2013年5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京西劳仲字[2013]第529号调解书,载“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申请人北京华康欣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1978年7月起至今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协议,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主张调解书所确认的内容不属实,被告表示是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参与调解的,被告公司于2021年8月份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该份调解书,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原告于1958年12月1日出生,系本市城镇户口,于2018年12月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告主张因无法正常办理退休,曾向西城区社保和被告主张过补缴社保,就此提交2021年3月25日与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照片,录音中社保工作人员答复因原告已经超过六十周岁,没有开过社保账户,故无法办理退休。原告申请证人焦某出庭,证人焦某陈述曾多次陪同原告去二环边上的社保中心,但具体原告办理何事不清楚,对于原告的工作履历亦不清楚。
被告主张在1983年2月已经将原告除名,此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就此提交了落款时间为1983年2月8日的《关于给予***除名决定》、落款时间为1983年1月5日的西建区建筑工程公司第三施工队的请示报告,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不认可,表示原告从未未收到过公司的除名决定,除名决定作出后原告仍多次找被告且向被告主张过权利,被告公司均没有告知原告有除名决定。同时,被告提交了北京宾友乐缘休闲健身中心营业执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650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为北京宾友乐缘休闲健身中心的经营者,该中心成立于2006年10月17日。
2003年,北京市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更名为北京华康欣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曾以被告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赔偿养老金和医保1027980元。2021年4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1]第14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存在过错,致使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双方对于1978年7月起原告入职被告公司并无争议,相关证据亦印证了上述情况。对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情况,原告曾向被告主张权利,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并由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仲字[2013]第529号调解书显示,原告与被告自1978年7月至调解书作出之日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否认该调解书的合法性,并已通过另案解决,现无相关的法律文书否认上述调解书的效力。
另,对于调解书做出后也就是2013年5月23日后至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也就是2018年12月1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对此存在争议,未经法定程序进行确认。因社会保险缴纳需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基础,原告以被告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承担养老金损失亦如此,故本案中在基础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宜直接就养老金及医疗保险损失问题进行处理,在双方就劳动关系基础问题处理后,原告可再就此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邓 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