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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与某开发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民初127号 原告:付某。 被告:某建筑公司。 被告:某开发公司。 原告付某与被告某建筑公司、某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付某于202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4.9元,减半收取3422.45元,由付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