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民初127号
原告:付某。
被告:某建筑公司。
被告:某开发公司。
原告付某与被告某建筑公司、某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付某于202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4.9元,减半收取3422.45元,由付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