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23民初2474号
原告:遂昌县文豹副食品店,住浙江省遂昌县北界综合市场1、
2号店面1号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3MA2A161N68。
经营者:***,男,195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
省龙游县沐尘畲族乡木城村街路西55号。
被告:***,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甘棠镇檀江村和善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007280738。
被告:湖南省双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甘棠镇工业区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187684675E。
原告遂昌县文豹副食品店诉被告***、湖南省双峰县第四
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以被告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
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昌县文豹副食品店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遂昌县文豹副食品
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