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25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双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甘棠镇工业区51号。
法定代表人:郭华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郭容松,男,194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甘棠镇工业区1号。
被执行人:炎陵华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沔渡镇泮坑村洪桥头组。
法定代表人:刘文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双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炎陵华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1)湘0225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炎陵华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南省双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湖南省双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3日向炎陵华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分别于2021年6月4日、2021年7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网络财产查控反馈炎陵华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无证券、无支付宝、财付通账户,银行卡无余额。
本院向炎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炎陵华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登记状况;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炎陵县管理部查询了炎陵华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状况。
2021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炎陵华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双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225执3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建平
审 判 员 曾志强
审 判 员 罗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曾霞
书 记 员 曾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