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21执保391号
申请人:双峰县祥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东华村。
经营者:赵凤祥,个体工商户。
被申请人:湖南省双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双峰县甘棠镇工业区51号。
法定代表人:郭华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赵伟明,男,1978年5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申请人:***,男,196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关于申请人双峰县祥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双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赵伟明、***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1)湘1321民初26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省双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民初2648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荣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闻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