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与安徽新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琅执字第000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执行人:安徽新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新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安徽新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新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