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荣葳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百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4201民初239号
原告新疆荣葳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百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新疆荣葳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以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荣葳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荣葳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78.34元,减半收取计6189.17元,邮寄费300元,由新疆荣葳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志华
书 记 员   李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