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201执异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塔城市阿西尔达斡尔民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阿西尔达斡尔民族乡。
法定代表人:德元娜。
申请执行人:新疆百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文化路新农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丁坚。
在本院执行新疆百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塔城市阿西尔达斡尔民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塔城市阿西尔达斡尔民族乡人民政府对塔城市人民法院冻结并执行塔城市阿西尔达斡尔民族乡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账户(账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塔城市阿西尔达斡尔民族乡人民政府称,塔城市人民法院(2022)新4201执1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的是异议人塔城市阿西尔达斡尔民族乡人民政府,而塔城市人民法院错误的执行了塔城市阿西尔达斡尔民族乡20个村的村集体账户,该账户不属于塔城市阿西尔达斡尔民族乡人民政府的账户,而是20个村集体的账户,该账户资金也是村集体的资金,且该账户的资金准备转往塔城市农村集体资产核算中心。请塔城市人民法院停止(2022)新4201执1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并解冻上述账户,返还已经划扣的资金。
本院查明,新疆百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塔城市阿西尔达斡尔民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塔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19)新4201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新疆百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新42民终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塔城市阿西尔达斡尔民族乡人民政府向新疆百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10,805.22元。因塔城市阿西尔达斡尔民族乡人民政府未履行判决内容,新疆百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塔城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塔城市人民法院冻结并划扣了塔城市阿西尔达斡尔民族乡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账户(账号:×××)内资金3,082,226元。
本院认为,塔城市阿西尔达斡尔民族乡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账户(账号:×××)系村集体统一账户,属于村集体的经济收入,被执行人下辖的20个村集体均属于独立法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处分权。本案的被执行人系塔城市阿西尔达斡尔民族乡人民政府,也属于独立法人单位,村集体统一存放在塔城市阿西尔达斡尔民族乡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账户内的资金与被执行人没有关联性,不应当予以执行,故异议人要求解冻该账户并返还已划扣资金的异议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塔城市人民法院(2022)新4201执17号执行裁定书对塔城市阿西尔达斡尔民族乡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账户(账号:×××)的冻结,并返还已划扣资金3,082,226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赵 刚
人民陪审员 郑生有
人民陪审员 金爱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