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东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东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3财保60号
申请人:***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光谷大道联享企业中心C1-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84855407R。
法定代表人:刘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丽,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38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58192886J。
法定代表人:王艳。
申请人***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95781.05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为该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3日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武汉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95781.0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文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廖萍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