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9983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宏路528号二楼东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塘路988号2幢J6290室。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依法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