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明日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明日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杨子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辖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明日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榕苑路******。
法定代表人:赵杰,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津**八里台镇天嘉湖北侧望湖苑8-1-2302
法定代表人:杨雪娇,经理。
上诉人天津明日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4民初94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明日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装修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故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结合天津**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请及理由以承揽合同纠纷确定案件管辖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作为甲方(定作方)与被上诉人作为乙方(承揽方)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系上诉人天津明日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该管辖协议条款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天津明日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故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鸿云
审判员  史军锋
审判员  杨 威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红星
书记员张晨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