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明日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杨子广告有限公司与天津明日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9480号
原告:天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天嘉湖北侧望湖苑8-1-2302。
法定代表人:杨雪娇,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广告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更,天津维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明日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4-B-601号4室。
法定代表人:赵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明日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以双方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贺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 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