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明日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市容景观服务中心、天津明日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2民终57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市容景观服务中心(原名称:天津市市容市貌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奉化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卿,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晶,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明日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15号4-B-601号4室。
法定代表人:赵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市容景观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容景观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明日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明日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容景观中心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1)津0103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已给付的工程款560000元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项目为包括我市春节和国庆重要节日气氛布置项目,直接关系天津市的城市形象和群众幸福指数。在2019年项目进场前,上诉人将项目重要性当面告知被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上诉人发现施工质量和进度与合同标准相差甚远,多次要求被上诉人到场解决问题,被上诉人以各种理由推脱而未到现场进行解决。直至春节前一周内,被上诉人的施工质量和进度仍未达到合同要求,不能满足天津市当年的春节节日气氛布置要求,上诉人己没有时间等待被上诉人修复,从而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保证在市相关部门要求的时间节点内完成春节前的节日气氛布置工作,其后,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通知被上诉人解除合同。被上诉人施工达到监理标准是其应尽义务,其施工投入没有产生任何合同约定的效果,更没有实现合同目的。上诉人已经给付560000元工程款,因没有依据合同约定得到被上诉人的合格工程成果,即为实际损失。因被上诉人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但应当确认合同已经解除,而且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己经得到的工程款应予返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返还已付工程款不予支持理据不足,应予更正。
明日达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容景观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2019年6月24日,市容景观中心与明日达公司签订的天津市节日气氛景点及国庆挂国旗布置项目合同解除;2、判令明日达公司返还市容景观中心已经给付的工程款560000元;3、诉讼费用由明日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17日市容景观中心、明日达公司签订《2019年天津市节日气氛(景点及国庆挂国旗)布置项目合同》,双方约定明日达公司为市容景观中心提供2018年天津市节日气氛布置项目:包括春节景点布置、国庆节挂国旗服务。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930000元。质量要求及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1)质量必须满足或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2)除《招标项目需求》有特殊规定外,货物和相关服务赢得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2019年春节景点布置服务期限为2019年1月30日-2月20日;2019年国庆节挂国旗服务期限为2019年9月23日-10月11日。2019年春节景点布置包括(1)银河广场大型花篮造型;(2)奥体中心大馆门前凯旋门造型;(3)佟楼公园桃花林及中国灯笼;(4)马场道灯杆福字;(5)友谊北、友谊路、友谊南、宾水道灯箱式国旗;(6)友谊路、友谊北灯光隧道;(7)紫金山路、梅江道、宾水道、宾水西道、宾馆西道灯杆式中国结。2019年国庆节升挂国旗包括宾水西道、友谊路、友谊北、马场道、十一经路、新开路、华龙道等道路升挂国旗。服务方式包括2019年春节景点布置、国庆节升挂国旗。验收工作由市容景观中心负责对合同进行验收。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景点完工验收合格待拆除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国庆节挂国旗入场前支付合同金额的20%,验收合格拆除后支付10%(特殊情况以实际合同为准)。服务期间,明日达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明日达公司没有全面适当履行义务,应当向市容景观中心支付合同标的额30%的违约金,造成市容景观中心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明日达公司应当据实赔偿。双方签订合同后,明日达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于2019年1月18日开始订制合同所需的灯具及构件,陆续进场施工,2019年1月28日市容景观中心给付明日达公司工程款560000元。2019年1月29日监理单位天津锦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市容景观街道整修工程项目监理部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认为现场施工达不到设计要求。2019年1月29日之后明日达公司再未施工,市容景观中心紧急通知其他合作单位进行补救施工。后明日达公司与监理单位天津锦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具了《2019年天津市节日气氛项目原材料到场清单量》,确认了现场复合完成工程数量并附照片,双方确认:友谊路、友谊北路隧道灯钢丝绳32m(直线距离)到场19套钢丝绳,41套隧道等及剩余钢丝绳未完成物料在库房;佟楼公园脸谱及桃花林亮化装饰照明脸谱亮化物料归库灯带610米,树挂灯笼现场复合数量65个,树挂冬瓜灯笼(d=200mm)现场复合数量408个,造型带灯光桃树(h=1.7m)现场复合数量30套,配线RVV3*2.5未入场库房数量138m,配管PE20未入场库房数量120m,串灯(30m/串)现场复合数量15个,串灯(10m/串)现场复合数量16个;马场道,广东路至永安灯杆“福字”灯杆装饰灯笼现场复合数量94套,配线RVV3*2.5未入场库房数量282m,配管PE20未入场库房数量470m,变压器220V-5V未入场库房数量188个;紫金山路(宾水西道至梅江道)-梅江道灯杆装饰中国结(2m*1m)现场复合数量94套,未入场库房数量34套,配线RVV3*2.5未入场库房数量282m,配管PE20未入场库房数量470m,变压器220V-5V未入场库房数量188个;宾水道、宾水西道(宾馆西路-凌宾路)灯杆装饰中国结(2m*1m)现场复合数量67套,未入场库房数量4套,国旗灯箱安装(2400mm*1600mm*400mm)现场复合数量11套,配线RVV3*2.5未入场库房数量201m,配管PE20未入场库房数量335m,变压器220V-5V未入场库房数量134个;宾馆西路装饰灯杆中国结(2m*1m)现场复合数量48,未入场库房数量11套,配线RVV3*2.5未入场库房数量144m,配管PE20未入场库房数量240m,变压器220V-5V未入场库房数量96个。监理单位天津锦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注明:“现场复合数量属实,大礼堂门口对面大型花篮、体育馆门口胜利门两处景观部分配件到场情况如图,但工程量无法确认,未入场库房数量无法确认,物料入库情况无法确认。”2019年6月24日,市容景观中心向明日达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2019年天津市节日气氛(景点及国庆挂国旗)布置项目合同》,明日达公司于2019年9月中旬回复通知函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后市容景观中心诉至一审法院。
另查,原天津市市容市貌服务中心,依据2019年11月30日中共天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津党编发(2019)93号《中共天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与天津市夜景灯光管理中心、天津市市容园林服务中心组建为天津市市容景观服务中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系市容景观中心、明日达公司签订的《2019年天津市节日气氛(景点及国庆挂国旗)布置项目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本案中,市容景观中心、明日达公司签订的《2019年天津市节日气氛(景点及国庆挂国旗)布置项目合同》并未约定合同解除条款,虽然监理单位天津锦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市容景观街道整修工程项目监理部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认为现场施工达不到设计要求,但明日达公司此后再未施工,该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已过,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市容景观中心依法可以解除合同,且市容景观中心于2019年6月24日向明日达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故关于市容景观中心要求确认市容景观中心与明日达公司签订的《2019年天津市节日气氛(景点及国庆挂国旗)布置项目合同》于2019年6月24日解除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市容景观中心要求明日达公司返还市容景观中心已经给付的工程款56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明日达公司签订合同后,其施工虽然未达到监理单位的标准,但也投入相应的资金设备,且市容景观中心在尚未解除与明日达公司合同的情况下,另行找其他合作单位进行补救施工,市容景观中心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天津市市容景观服务中心与被告天津明日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2019年天津市节日气氛(景点及国庆挂国旗)布置项目合同》于2019年6月24日解除;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市容景观服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天津市市容景观服务中心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市容景观中心向本院提交证据1监理通知单七份,工作联系单二份,为证明监理公司就明日达公司工期滞后及施工不符等多次发函;证据2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容景观管理处出具的《关于2019年春节节日气氛布置工作专题会议的情况说明》,为证明因明日达公司工期滞后及施工不符,要求其撤场并交由市路灯处替代施工;证据3监理公司出具的说明以及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庭出具证人证言,为强化证明证据1、2的证明目的。明日达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并未收到上述单证,且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对证据2为市容景观中心关联单位自制文件,不具证明效力;证据3和证人证言均不予认可。本院认证意见为,证据1中均为监理公司单方盖章签字,除一份签收处有签字外均无签收,且该签字人的身份双方均不能确认,上述证据的形成时间难以固定,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的印鉴显示出具方为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属处室,不符合相关证据形式要求,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证人证言及《证明》均为监理公司出具,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工程为2019年春节和国庆两个期间的节日气氛布置项目。根据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共同出具的《设计通知单》,明日达公司已施工部分确存在未达至设计要求的情况。虽实际施工部分后被拆除,但已有证据能够证明明日达公司在合同签订后采购原材料并进行部分实际施工,但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和造价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市容景观中心对存在的具体质量问题和因此应扣除的造价以及明日达公司对其所造成的损失均无证据证明。现市容景观中心要求返还全部已付款的证据不足,其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市容景观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市容景观服务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 浩
审 判 员  付平平
审 判 员  李 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玉晓
书 记 员  郭光光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2民终57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市容景观服务中心(原名称:天津市市容市貌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奉化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卿,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晶,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明日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15号4-B-601号4室。
法定代表人:赵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市容景观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容景观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明日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明日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容景观中心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1)津0103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已给付的工程款560000元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项目为包括我市春节和国庆重要节日气氛布置项目,直接关系天津市的城市形象和群众幸福指数。在2019年项目进场前,上诉人将项目重要性当面告知被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上诉人发现施工质量和进度与合同标准相差甚远,多次要求被上诉人到场解决问题,被上诉人以各种理由推脱而未到现场进行解决。直至春节前一周内,被上诉人的施工质量和进度仍未达到合同要求,不能满足天津市当年的春节节日气氛布置要求,上诉人己没有时间等待被上诉人修复,从而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保证在市相关部门要求的时间节点内完成春节前的节日气氛布置工作,其后,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通知被上诉人解除合同。被上诉人施工达到监理标准是其应尽义务,其施工投入没有产生任何合同约定的效果,更没有实现合同目的。上诉人已经给付560000元工程款,因没有依据合同约定得到被上诉人的合格工程成果,即为实际损失。因被上诉人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但应当确认合同已经解除,而且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己经得到的工程款应予返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返还已付工程款不予支持理据不足,应予更正。
明日达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容景观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2019年6月24日,市容景观中心与明日达公司签订的天津市节日气氛景点及国庆挂国旗布置项目合同解除;2、判令明日达公司返还市容景观中心已经给付的工程款560000元;3、诉讼费用由明日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17日市容景观中心、明日达公司签订《2019年天津市节日气氛(景点及国庆挂国旗)布置项目合同》,双方约定明日达公司为市容景观中心提供2018年天津市节日气氛布置项目:包括春节景点布置、国庆节挂国旗服务。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930000元。质量要求及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1)质量必须满足或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2)除《招标项目需求》有特殊规定外,货物和相关服务赢得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2019年春节景点布置服务期限为2019年1月30日-2月20日;2019年国庆节挂国旗服务期限为2019年9月23日-10月11日。2019年春节景点布置包括(1)银河广场大型花篮造型;(2)奥体中心大馆门前凯旋门造型;(3)佟楼公园桃花林及中国灯笼;(4)马场道灯杆福字;(5)友谊北、友谊路、友谊南、宾水道灯箱式国旗;(6)友谊路、友谊北灯光隧道;(7)紫金山路、梅江道、宾水道、宾水西道、宾馆西道灯杆式中国结。2019年国庆节升挂国旗包括宾水西道、友谊路、友谊北、马场道、十一经路、新开路、华龙道等道路升挂国旗。服务方式包括2019年春节景点布置、国庆节升挂国旗。验收工作由市容景观中心负责对合同进行验收。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景点完工验收合格待拆除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国庆节挂国旗入场前支付合同金额的20%,验收合格拆除后支付10%(特殊情况以实际合同为准)。服务期间,明日达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明日达公司没有全面适当履行义务,应当向市容景观中心支付合同标的额30%的违约金,造成市容景观中心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明日达公司应当据实赔偿。双方签订合同后,明日达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于2019年1月18日开始订制合同所需的灯具及构件,陆续进场施工,2019年1月28日市容景观中心给付明日达公司工程款560000元。2019年1月29日监理单位天津锦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市容景观街道整修工程项目监理部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认为现场施工达不到设计要求。2019年1月29日之后明日达公司再未施工,市容景观中心紧急通知其他合作单位进行补救施工。后明日达公司与监理单位天津锦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具了《2019年天津市节日气氛项目原材料到场清单量》,确认了现场复合完成工程数量并附照片,双方确认:友谊路、友谊北路隧道灯钢丝绳32m(直线距离)到场19套钢丝绳,41套隧道等及剩余钢丝绳未完成物料在库房;佟楼公园脸谱及桃花林亮化装饰照明脸谱亮化物料归库灯带610米,树挂灯笼现场复合数量65个,树挂冬瓜灯笼(d=200mm)现场复合数量408个,造型带灯光桃树(h=1.7m)现场复合数量30套,配线RVV3*2.5未入场库房数量138m,配管PE20未入场库房数量120m,串灯(30m/串)现场复合数量15个,串灯(10m/串)现场复合数量16个;马场道,广东路至永安灯杆“福字”灯杆装饰灯笼现场复合数量94套,配线RVV3*2.5未入场库房数量282m,配管PE20未入场库房数量470m,变压器220V-5V未入场库房数量188个;紫金山路(宾水西道至梅江道)-梅江道灯杆装饰中国结(2m*1m)现场复合数量94套,未入场库房数量34套,配线RVV3*2.5未入场库房数量282m,配管PE20未入场库房数量470m,变压器220V-5V未入场库房数量188个;宾水道、宾水西道(宾馆西路-凌宾路)灯杆装饰中国结(2m*1m)现场复合数量67套,未入场库房数量4套,国旗灯箱安装(2400mm*1600mm*400mm)现场复合数量11套,配线RVV3*2.5未入场库房数量201m,配管PE20未入场库房数量335m,变压器220V-5V未入场库房数量134个;宾馆西路装饰灯杆中国结(2m*1m)现场复合数量48,未入场库房数量11套,配线RVV3*2.5未入场库房数量144m,配管PE20未入场库房数量240m,变压器220V-5V未入场库房数量96个。监理单位天津锦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注明:“现场复合数量属实,大礼堂门口对面大型花篮、体育馆门口胜利门两处景观部分配件到场情况如图,但工程量无法确认,未入场库房数量无法确认,物料入库情况无法确认。”2019年6月24日,市容景观中心向明日达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2019年天津市节日气氛(景点及国庆挂国旗)布置项目合同》,明日达公司于2019年9月中旬回复通知函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后市容景观中心诉至一审法院。
另查,原天津市市容市貌服务中心,依据2019年11月30日中共天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津党编发(2019)93号《中共天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与天津市夜景灯光管理中心、天津市市容园林服务中心组建为天津市市容景观服务中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系市容景观中心、明日达公司签订的《2019年天津市节日气氛(景点及国庆挂国旗)布置项目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本案中,市容景观中心、明日达公司签订的《2019年天津市节日气氛(景点及国庆挂国旗)布置项目合同》并未约定合同解除条款,虽然监理单位天津锦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市容景观街道整修工程项目监理部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认为现场施工达不到设计要求,但明日达公司此后再未施工,该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已过,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市容景观中心依法可以解除合同,且市容景观中心于2019年6月24日向明日达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故关于市容景观中心要求确认市容景观中心与明日达公司签订的《2019年天津市节日气氛(景点及国庆挂国旗)布置项目合同》于2019年6月24日解除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市容景观中心要求明日达公司返还市容景观中心已经给付的工程款56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明日达公司签订合同后,其施工虽然未达到监理单位的标准,但也投入相应的资金设备,且市容景观中心在尚未解除与明日达公司合同的情况下,另行找其他合作单位进行补救施工,市容景观中心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天津市市容景观服务中心与被告天津明日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2019年天津市节日气氛(景点及国庆挂国旗)布置项目合同》于2019年6月24日解除;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市容景观服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天津市市容景观服务中心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市容景观中心向本院提交证据1监理通知单七份,工作联系单二份,为证明监理公司就明日达公司工期滞后及施工不符等多次发函;证据2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容景观管理处出具的《关于2019年春节节日气氛布置工作专题会议的情况说明》,为证明因明日达公司工期滞后及施工不符,要求其撤场并交由市路灯处替代施工;证据3监理公司出具的说明以及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庭出具证人证言,为强化证明证据1、2的证明目的。明日达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并未收到上述单证,且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对证据2为市容景观中心关联单位自制文件,不具证明效力;证据3和证人证言均不予认可。本院认证意见为,证据1中均为监理公司单方盖章签字,除一份签收处有签字外均无签收,且该签字人的身份双方均不能确认,上述证据的形成时间难以固定,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的印鉴显示出具方为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属处室,不符合相关证据形式要求,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证人证言及《证明》均为监理公司出具,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工程为2019年春节和国庆两个期间的节日气氛布置项目。根据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共同出具的《设计通知单》,明日达公司已施工部分确存在未达至设计要求的情况。虽实际施工部分后被拆除,但已有证据能够证明明日达公司在合同签订后采购原材料并进行部分实际施工,但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和造价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市容景观中心对存在的具体质量问题和因此应扣除的造价以及明日达公司对其所造成的损失均无证据证明。现市容景观中心要求返还全部已付款的证据不足,其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市容景观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市容景观服务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 浩
审 判 员  付平平
审 判 员  李 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玉晓
书 记 员  郭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