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明日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2民初15106号 原告:***,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天津明日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4-601号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明日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4471.5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304471.5元为基数,自2011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3年9月27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9月27日为198422.81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原告为被告天津明日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日达公司”)进行泰兴路路灯:晨光道路灯工程的安装工作,被告***作为被告明日达公司的项目经理,对于原告所干工程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但工程完工后,被告明日达公司仅在2011年1月31日向原告支付过80000元的工程款,对于剩余尾款,二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案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现住所地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故本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