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05民初41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何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拾蓓,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徐州市云龙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徐州万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桃源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万盛置业有限公司的1564657.15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2019)苏0305民初4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徐州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银行存款1564657.15元。2019年8月2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万盛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徐州贾汪支行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徐州万盛置业有限公司的1564657.15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江苏荣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苏C×××**计4辆机动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笪硕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冯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