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金正大农佳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9执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科技城硬件市场**107、207、3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2月3日出生,住库尔勒市,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新疆金正大农佳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西湖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鑫,男,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金正大农佳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民终6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人执行人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金正大农佳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达成分期付款执行和解协议。2019年10月19日,申请人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9执110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郜峰
审判员许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