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05执保88号
申请人:**,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申请人: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勇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勇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