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彩霸陶瓷有限公司

晋江市彩霸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20171号
原告:晋江市彩霸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钱坡村**沟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39505330H。
法定代表人:苏松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顺玲,该公司行政人员。
被告:***,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晋江市彩霸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晋江市彩霸陶瓷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晋江市彩霸陶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晋江市彩霸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晋江市彩霸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尚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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