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2民初10028号
原告:晋江市彩霸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钱坡沟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39505330H。
法定代表人:苏松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丹凝,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晋江市彩霸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霸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彩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丹凝、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彩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25411元及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事实与理由:***于2016年3月19日、7月26日向彩霸公司购买两批瓷砖,合计货款25411.25元,因***提货时未能支付货款,2017年3月彩霸公司派员到***处进行对账,***确认上述欠款事实并将该所欠货款转化为向彩霸公司的借款,出具“欠款单”一份,同时保证该款于2017年4月30日前还清,逾期未还,按逾期额每月1%支付资金占用费,如出现纠纷,由彩霸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应承担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现还款期限已过,经彩霸公司多次催讨,***至今仍分文未还,故提起诉讼。
***承认彩霸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认为其因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款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彩霸公司借款25411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0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永哲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尤芳冰
书记员赖燕玲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