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1民初1410号
原告:武汉市新阳汇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关上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945382617。
法定代表人:周进文,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北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0731529530。
法定代表人:郭建新,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新阳汇丰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北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申请追加被告,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联系电话,无法送达法律文书,致使本案不能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诉讼不能继续,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应予驳回起诉。结合该案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市新阳汇丰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77元,退回原告武汉市新阳汇丰经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德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