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北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北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菏开民初字第743-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菏泽牡丹创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湖北北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黄路西5号伍龙家具附近。
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明珠大道9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北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北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北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刘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杨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