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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121民初543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北新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黄路西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北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黄路西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北新港务有限公司、湖北北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计5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何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