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81执3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联通塑模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金盛二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4091411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信息产业基开拓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243927B。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联通塑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23)浙0281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388239.91元及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执行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但其未到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执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又对其收益类保险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现无不动产、有价证券;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委托当地法院在登记机关书面查封,但无实际控制;截止2024年1月29日被执行人已履行执行款0元,未执行标的388239.91元;已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反馈无其下落及财产情况;同时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进行查询,反馈无相关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又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其消费、罚款等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并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