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4民初14518号
原告: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银川通成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宁夏立达国际机电城**商业楼**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通成信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17元,由原告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