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164号
原告上海丰达市政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紫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丰达市政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紫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就涉案车辆为原告办理出《道路运输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丰达市政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丰达市政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陆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