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5040号
原告上海丰达市政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花木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倪胜群。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丰达市政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花木经济发展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丰达市政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花木经济发展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唐墨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