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6民初519号
原告:**,女,汉族,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
被告:兰州骁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56581669E。
法定代表人:马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海天晟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骁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阎国平、阎启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兰州骁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兰州骁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友良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正红